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Z13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现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21日20时许,被害人曾某甲与同村村民罗某甲、曾某乙等5人在**村村民陈某乙饭店吃饭。期间,与在邻桌吃饭的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发生争执、拉扯。被告人陈某甲等人要殴打被害人曾某甲。且被告人陈某甲抓起饭店里的一个热水壶扔向曾某甲,但被旁边的罗某甲、曾某乙、曾某丙及该饭店老板娘陈某丙等人拦开。僵持过程中,曾某甲胞弟曾某丁与罗某甲等人骑摩托车赶到现场欲接曾某甲等人回**村。于是,曾某甲等人分别乘坐摩托车返回。当曾某甲等人行到昂落村路口转弯处时,十多名男子持枪、刀等追出,其中,被告人陈某甲手持一把自制火药枪、罗某乙(已判决)持长刀。见此,曾某甲欲下三轮摩托车躲避时,5、6个青年男子追上来,其中一名男子向曾某甲挥砍一刀,曾某甲从车上拿出铁铲抵挡住,铁铲木柄当场被砍断。与此同时,罗某乙持长刀对曾某甲手臂挥砍一刀,曾某甲右手小臂当即被砍断。曾某甲急跳下摩托车跑进路边田地里,被告人陈某甲、罗某乙等人持刀、棍紧追不放。曾某甲跑出数十米后,跌倒在田地上。罗某乙等人持刀、棍在被害人曾某甲身上乱砍、乱打一通后离开现场。此后,群众将曾某甲送往医院救治。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83号鉴定意见,曾某甲右前臂损伤遗留右手腕关节僵直畸形、活动丧失评定为重伤二级;左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右胫骨上段前缘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以上损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另查明,罗某乙对伙同他人故意伤害曾某甲供述不讳,并其家属于2020年6月29日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曾某甲人民币30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2020)琼9027刑初95号判决书;
2.证人陈某丙,曾某戍,吴某某,罗某甲,曾某乙,罗某丙,吉某某,陈某丁,苏某某,罗某乙,罗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甲,曾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83号;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邢标
2020年8月18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2020)琼9027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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