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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360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农民,捕前住儋州市****村委会**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 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电动车回家途中在儋州市****村委会**村口三叉路口处摔倒,此时恰逢被害人陈某乙骑车载其女儿陈某丙回家途经该处,陈某乙见状遂停车询问,被告人陈某甲不由分说便从路边拾起木棍朝陈某乙左侧肩膀处进行击打。经儋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乙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儋州市****村委会**村其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两截木棍(提取笔录、指认笔录);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

3.证人陈某丁、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附疾病证明书、门诊病历);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持木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潮龙

检察官助理:林  婵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木棍二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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