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5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108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时许,因符某甲酒后在与被告人陈某甲共住的海口市美兰区**路**小区** 栋** 楼**店宿舍内开灯,影响陈某甲休息,两人产生矛盾。当晚23时许,两人工作结束回到宿舍后矛盾升级互相殴打,陈某甲被打伤手部、脸部,符某甲脸部也被打伤。随后陈某甲电话联系其弟弟陈某乙,陈某乙与一名男子于当晚23时30分许到达**店员工宿舍内先是辨认符某甲,后出宿舍与陈某甲聊天,在此期间,符某甲打电话也叫一名朋友过来,并询问陈某甲是否打架,陈某甲回复等一会。等到当晚凌晨,陈某甲回到宿舍与符某甲继续争吵,陈某乙及三名男子持刀在宿舍门口等待,后陈某甲让其弟弟陈某乙等人进宿舍将符某甲砍伤。2020年5月26日上午,经**店经理林某某劝说并报警,被告人陈某甲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小区内等待投案时被抓获,无拒捕行为。符某甲经海口市美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某甲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徐某某、宋某某、符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纠集陈某乙等人持刀具伤害他人,并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晓丹
2020年9月22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被扣押的小米8手机一部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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