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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46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村。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7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骑电动车在海口市龙华区**镇**村路口遇到被害人杨某某,为发泄个人报复情绪,陈某甲骑电动车将正在骑电动车的杨某某夫妻俩人撞倒,接着陈某甲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小刀刺伤杨某某的头部、手部及胸部,致其十余处受伤,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杨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到新坡派出所投案自首。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医疗费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方位示意图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甲赔偿被害人部分医疗费,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珺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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