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街道**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系同村邻里,陈某甲弟弟陈全平与陈某乙之间存在土地纠纷。2020年8月1日14时许,为阻止陈某丙建围墙,陈某乙将争议土地上陈某丙正在砌的围墙红砖丢开,陈某丙为此将其母亲熊某某喊到现场。熊某某到后,双方互相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后双方倒地互相拉扯头发,陈某乙翻身坐在熊某某身上。闻讯赶来的陈某甲则用拳头击打陈某乙的胸、腹、背部。与此同时,陈某丙则与陈某乙的儿子陈某丁互相斗殴,陈某甲随后加入,陈某乙与丈夫陈某亥,则拿砖头参与斗殴,后被村长陈某戌等人劝开。打斗中,陈某乙受伤,当天到医院就诊,发现左肾包膜下血肿伴左肾挫裂伤血肿形成。经鉴定,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8月27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5.证人陈某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邻里纠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双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碟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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