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一部刑诉〔2020〕Z9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同其哥哥陈某乙等一家人于2010年12月25日上午在**镇**村筑墙建房,在村委干部李某甲劝说时,被同村的陈某丙、陈某庚、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等人前来阻拦,双方因土地权属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各持锄头、铁铲和木棍等相互斗殴,双方人员各有受伤。陈某乙手持锄头打伤陈某庚(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陈某甲手持木棍殴打陈某丁(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陈某丙、陈某己、陈某戊(经法医鉴定三人均未达到轻伤)。陈某庚带村委干部林某甲赶到现场,劝阻时被陈某甲用锄头打伤右手致第二掌骨完全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2020年4月16日,陈某甲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抓获,同年4月1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同案人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陈某庚、陈某丁、陈某庚、陈某丙、陈某戊、陈某己的陈述;
4.证人李某乙、吴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甲、林某甲的证言;
5.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示意图;
7.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8.户籍证明、前科证明;
9.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
10.被告人陈某甲的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
11.(2012)湛初刑初字第33号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1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因屋地与他人发生争执时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斌
检察官助理:林日英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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