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46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6月30日上午,割完鱼草手持镰刀回到潮安区**镇**村**新厝其住家时,发现被害人陈某乙正在其家中用手强行抚摸其妻子朱某某(智障人员)的胸部,被害人陈某乙见被告人陈某甲回家遂准备离开时,被被告人陈某甲拦在家门口,并质问被害人陈某乙,被害人陈某乙否认有猥亵行为;被告人陈某甲遂用手中的镰刀砍中被害人陈某乙的腹部,致其受伤倒地。后被告人陈某甲报警和报120,并在现场由公安机关带回,接受调查。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评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镰刀、衣服;
2.书证:户籍证实、破案经过、抓获证实等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陈某丙等多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
7.鉴定意见: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在作案后有主动救助被害人陈某乙的行为;被害人陈某乙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陈某乙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表示自愿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荣浩
2020年10月9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4.涉案款物:镰刀一把、上衣一件、拖鞋一双、裤子一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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