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8日15时许,因邻里土地纠纷,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戴某某发生争执后互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持土铲殴打陈某乙、戴某某致伤。经鉴定,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李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陈某乙、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福新
检察官助理:朱莉
2020年1月21日
附:
(一)被告人陈某甲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壹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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