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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家住福建省永安市**街道**路**号**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28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亲属路经永安市东门小学路段时,因误会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并互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殴打到被害人李某某脸部,导致被害人李某某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鼻挫伤。经永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经永安市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28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永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赖劲松 

                          检察官助理:陈  榕                                      

(此页无正文)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永安市**街道**路**号**单元**室。

2.随案移送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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