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西安市雁塔区**排**单元,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6时许,因赵某甲借钱长期不还,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雁塔区**楼**座**室与赵某甲发生口角后,持刀将赵某甲全身多处扎伤。经诊断,被害人赵某甲全身多处刀刺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甲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属八级。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诊断证明等;
2、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
3、证人赵某乙、陈某乙、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四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欢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作案刀具一把暂扣于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案卷三册、光盘四张,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各一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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