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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杀人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17〕7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3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7年5月18日报送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27日重新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1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和朱某甲在潮阳区**镇以民间风俗的方式结婚(未结婚登记),至2012年8月份,朱某己要在乡里购买地皮从而认识被害人朱某庚,双方在相处期间的行为举动,让陈某甲认为朱某甲和朱某乙两人存在奸情。至2012年11月16日,陈某甲因吸食毒品被潮阳区戒毒所强制戒毒两年,且朱某甲在陈某甲强戒期间,要求与陈某甲解除婚姻关系,并通过潮阳区人民法院对其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判决。因此,陈某甲便认为其吸食毒品并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的事情应是朱某甲和朱某乙两人的陷害所致,便一直怀恨在心。2014年5月17,陈某甲强制戒毒期满释放后,便伺机购买枪支准备杀死朱某庚一家人进行报复,但因没有购枪途径,无法实施报复。在2016年期间,陈某甲通过互联网了解到枪支的组装原理,便在网上先后购买配件并组装出五把发射钢珠的枪支(均系发射钢珠,其中两把为单发改装火柴枪,两把为双发改装发令枪),并多次在潮阳区谷饶镇的山上进行试枪。

陈某甲组装成枪支后便多次在潮阳区**镇跟踪朱某庚,寻找杀死朱某庚的机会。至2017年2月23日上午7时许,陈某甲发现朱某庚在位于潮阳区**镇**村**路**巷**号的家中,便随身携带五把枪支、一把匕首、一把铁锤前往朱某庚家中,准备杀害朱某庚一家人。至当天早上8时许,陈某甲在朱某庚家门口见大门没关,便自行进行房内,后见朱某乙的妻子许某甲在大厅烧香拜佛,便上前称要跟朱某庚拿东西,许某甲便将陈某甲带至朱某庚睡觉的房间中,因朱某乙在床上睡觉,许某甲便上前去叫醒朱某乙,陈某甲在后面就随即拿出藏在身上的一把单发枪对许某甲的后脑部进行射击,将其打倒在地上,朱某乙在床上见状便拿起被单进行遮挡,陈某甲将射完钢珠的枪支随手放在房间的桌子上后,再次持一把单发枪和一把双发枪先后对准朱某乙的头部位置连射三枪,将朱某乙打倒在地上后,陈某甲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匕首,对准朱某乙头部太阳穴的位置连刺两刀,对倒在地上的许某甲头部太阳穴的位置刺了一刀。随后陈某甲将手上另外两把射击完的枪支放在房间内的桌子上,持着匕首到另外的房间中准备将朱某乙的两个小孩杀死,但在准备行凶时因其动了恻隐之心不忍下手,便自行逃离现场。至2017年3月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茂街“百佳住宿”311房中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并缴获作案时的匕首一把及另外两把改装枪支。经法医鉴定,死者朱某乙符合受枪弹损伤致重型颅脑损伤、肺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死者许某甲符合被枪弹伤致脑干严重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羊毛衣壹件、刀具壹把、发令枪两支、摩托车头盔一个、射钉弹壹盒、螺丝、螺母、钢珠壹包等作案工具、物品及痕迹。

2.书证:被告人户籍材料、被害人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丁、朱某戊、黄某甲、朱某丙、陈某甲、李某某、许某乙、朱某己、黄某甲、黄某某、陈某甲、朱某丁、苏某某、吴某某、蔡某某、马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汕头市潮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2017]0218、0219号、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枪支、弹药鉴定书》(2007)02035、03004号、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及辨认。

7.其他材料:破案报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情节、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继旭

                                  2017年10月29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本案案宗共三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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