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45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59********,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2020年5月19日该局聘请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甲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于2020年5月25日开始不计算羁押期限,于2020年7月17日继续计算羁押期限。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因怀疑其妻子余某某有外遇,在其租住位于澄海区**街道**路**巷**横**号出租屋里与余某某发生口角。夫妻两人在吵架的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陈某甲抓拽被害人余某某的头发,余某某还手。陈某甲用右手臂勾住被害人余某某的脖子,准备将被害人余某某摔倒之际,余某某挣脱逃跑。被告人陈某甲跑进厨房拿菜刀追赶余某某。余某某跑到出租屋巷口时摔倒,陈某甲持菜刀上前对余某某的头部进行砍打。余某某双手护住头部进行抵挡,并大声呼救。陈某甲不顾余某某的呼救及周边群众的劝说,继续砍打余某某数十刀,致被害人余某某头面部、双上肢、颌面部多处受伤流血瘫倒在地。陈某甲自觉手酸方才停手。
经法医鉴定,意见为:余某某被刀砍伤致头面部及双上肢多处创口、颌面部多处骨折、重度失血性休克,属重伤二级。
经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案发时及目前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如下:
1、扣押清单;
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3、证人吴某某、黄某某、杨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林某某、陈某戊、王某甲、杨某乙、赖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5、鉴定书;
6、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甲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且系未遂犯,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钊岱
检察官助理:张家雄
2020年8月28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澄海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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