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河源市,居民身份证号:4416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岳阳市云溪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11月16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执行。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重报至本院。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因与丈夫陈某乙发生争吵,加之长期照顾患有孤独症的被害人陈某丙(陈某甲之子),身心压力大,遂产生了轻生的念头。于是,陈某甲抱着年仅三岁的陈某丙乘车前往岳阳市云溪区**汽渡码头准备跳江自杀。当晚21时17分,陈某甲在给陈某乙拨打了一个微信视频电话告别后,抱着熟睡的陈某丙从码头斜坡岸边朝江中走。期间,熟睡的陈某丙被江水激醒,并开始挣扎,但是陈某甲并未理会,而是抱着陈某丙继续向江中走去,后陈某丙停止了挣扎。这时,陈某甲接到其母电话,在听到母亲的哭声后产生了求生的欲望,于是抓住电缆线等物等待救援,并给陈某乙拨打了电话。在等待救援时,陈某甲一直将陈某丙抱在怀中,陈某丙面部处于水下,陈某甲亦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22时许,陈某甲、陈某丙被赶来的陈某乙及在码头卸货的司机救上了岸。陈某乙等人与后来赶到现场的医护人员对陈某丙进行了现场急救。2019年11月15日23时许,医护人员当场宣告陈某丙死亡。
经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丙系生前入水溺水死亡。
案发后,被害人陈某丙的父亲陈某乙、祖父陈某丁、祖母吴某某均出具谅解书,对陈某甲表示谅解,希望陈某甲能早日回归家庭。
被告人陈某甲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岳阳市120指挥中心出车单、门诊病历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邓某甲、杜某某、陆某某、张某某、彭某某、覃某某、陈某丁、邓某乙、胡某某、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童秀兰
检察官助理:胡冰洁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陈某乙、邓某甲、杜某某、陆某某、张某某、彭某某、覃某某、陈某丁、邓某乙、胡某某、葛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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