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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杀人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公诉刑诉〔2019〕30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5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12日至5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得知儿媳王某甲和其母亲徐某某,叔叔王某乙,妹妹王某丙在陈某甲的儿子陈某乙,位于本市凉州区**滩**号楼**单元**楼的家中协商婚姻问题。因陈某乙与王某甲自2018年12月结婚后关系一直不和,2018年12月20日王某甲回娘家一直未归,期间陈某乙多次上门劝和未果。陈某甲一直心中有气。当日下午15时30分许,陈某甲来到陈某乙家中,在和王某甲、徐某某、王某乙、陈某乙等人为家事争吵的过程中 ,陈某甲突然持刀向离自己最近的王某丙捅去,陈某乙、王某乙、徐某某和王某甲上前阻拦时,先后被陈某甲持刀捅伤。后被害人陈某乙、王某乙、徐某某和王某甲四人被送到武威市人民医院救治。陈某乙的伤情诊断为严重多发伤:一、失血性休克;二、腹部损伤1.脾破裂(脾脏贯通伤);2.胰腺损伤;3.膈肌破裂;4.腹膜后血肿;三、胸部损伤1.血气胸(左侧);2.肋骨骨折;3.急性肺损伤;4.肋骨间血管破裂;四、失血性贫血。王某乙的伤情诊断为创伤性休克、开放性腹部损伤、开放性大网膜破裂、肋骨骨折、腹直肌断裂及腹腔积血。徐某某的伤情诊断为右手钝器伤。王某甲的伤情诊断为右股骨部皮肤裂伤。

经武威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甲右大腿刀刺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徐某某右手开放性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王某乙腹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陈某乙创伤失血性休克,膈肌破裂,脾破裂分别构成重伤二级;开放性血气胸构成轻伤二级,左侧第9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陈某乙书面表示对其父亲陈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5.医院诊断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家庭琐事遇事不忍,酒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杰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甘肃省武威书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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