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715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林某某,绰号高佬,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01974********,黎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系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乡第十六届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乡**村村**村**号。曾某某2002年8月3日在宝安区松岗街道因敲诈勒索被劳教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9日将本案交于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萧某甲(涉黑,另案处理)因团伙内部利益分配问题与团伙成员文某某发生内讧。2005年7月,萧某甲与其马仔陈某丁、陈某乙、冯某某(后三人均另案处理)在深圳市宝安区**酒店密谋杀害文某某。后萧某甲指使陈某丁、冯某某找人落实杀人计划,陈某戊(已判决)受萧某甲、陈某丁等人指使,找来杀手朱某某(已判决)、戴某某(已判决)实施杀人计划,承诺事成之后两人可得人民币10万元酬金。期间,萧某甲安排陈某丁、陈某乙及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先后多次到松岗、光明、东莞等地寻找文某某下落,寻找下手时机未果。
2005年8月1日晚,萧某获知文某某的车牌号为粤BH6****本田小轿车停在宝安区松岗街道**街,便指示陈某甲带领朱某某、戴某某、卢某某(已判决)以及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另案处理)前往枪杀文某某,另外指示陈某丁、陈某乙前往现场查看结果。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戊驾驶三菱吉普车前往,刘某甲驾驶丰田小轿车到住地接朱某某、戴某某、卢某某前往。次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害人谢某某、萧某乙与唐某某、廖某某坐上粤BH6****本田小轿车正要开车离开时,朱某某、戴某某误以为文某某在车内,便持枪分别到该小车左右两侧,向坐在车前排的被害人谢某某、萧某乙进行射击,致被害人谢某某身中一枪当场死亡,萧某乙中三枪受轻伤。
案发后,朱某某、戴某某持枪挟持路边拉客摩托车逃至沙井**酒店,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戊驾驶三菱吉普车前往创世纪酒店对面加油站接上朱某某、戴某某逃至东莞长安。陈某丁、陈某乙驾驶宝马小轿车到达长安与之会合,朱某某、戴某某将两把仿六四手枪交给陈某乙,再由陈某丁将枪支转交给萧某甲。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系生前被他人持枪射击胸部致心脏破裂致大失血死亡;被害人萧某乙所受伤情属轻伤。
2020年4月22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当日陈某甲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信息、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关于核查陈某甲人大代表身份的函、关于核实陈某甲人大代表身份的复函,陈某甲的入党材料、党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同案被告人陈某戊、朱某某、卢某某、戴某某的刑事判决书,被害人萧某乙的枪伤住院治疗病历,粤BH6****的车辆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戊、朱某某、卢某某、戴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庞某某、萧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死亡原因鉴定、伤情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从萧某丙的手机上提取了与陈某丙的短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强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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