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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生态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5********,汉族,初中文化,经营农场,住晋江市**镇**村**路**号。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9月1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至2003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底至12月上旬,被告人陈某甲为开垦农场,在未取得林业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挖掘机对晋江市**镇**村**宾馆旁土地进行推挖、平整,期间还将该地块中的部分林木进行挖掘、砍伐、放火焚烧。经福建省中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平整的土地范围位于**镇**村林班01大班220、290、320、580、804小班,其中属于林地的面积达16.9005亩,该范围内被毁坏的巨尾桉树共计91株,林木蓄积量总计达15.594立方米。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其晋江市**镇**村的住所中被晋江市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华为手机一部;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2017年至2019年涉案地块影像图等;

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甲、陈某乙、施某甲、刘某甲、陈某丙、陈某丁、蔡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说明;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及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的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陈某甲手机视频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森林法律、法规,未取得林业合法手续,雇佣他人毁坏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雅芳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证据材料拾页。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6.随案移送光盘陆张、黑色华为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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