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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19〕27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4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5日由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在讯问被告人时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6时许,被害人陈某乙将其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湘******)停放在攸县皇图岭镇高新村李某甲家的前坪处,前往李某乙家做事。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摩托车出门加油时看见陈某乙的车子,因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之间长期存在家庭矛盾,陈某甲加完油后回家携带铁锤来到陈某乙的小型普通客车旁,准备使用铁锤砸车,陈某丙见状劝说陈某甲不要砸车,陈某甲不听劝告仍然用铁锤将车辆的挡风玻璃、反光镜等部位砸碎,而后又用铁锤将车辆油箱盖撬开,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车内的尼龙布点燃,扔进油箱内,陈某甲将车辆点燃后带着铁锤离开现场回到其家中,将铁锤藏在家中卧室,后陈某甲骑摩托车离开,将摩托车停在皇图岭镇上,坐车前往其妹妹陈某丁家中。2019年7月23日15时许,陈某乙在陈某丁家中找到被告人陈某甲并报警,随后黄丰桥派出所民警在陈某丁家中将陈某甲抓获。后经鉴定,陈某甲烧毁的车辆价值为75920元。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陈某丙、张某某、陈某戊、李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陈某乙被毁坏的小汽车价值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一份;6.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政文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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