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39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4日,被害人陈某乙的儿子陈某丙强奸(已判决)了**镇***村陈某丁,一直没有处理,陈某丙还发短信来恐吓陈某丁。2019年1月4日,陈某甲等人获知该情况后,非常气愤,于是***村的十几名男青年聚集在村里“**”小卖部处商量一起到**镇***村抓“**”。2019年1月5日,陈某甲伙同陈某丁(另案处理)、陈某戊(在逃)、陈某己(另案处理)、陈某庚(在在逃)等十几名男青年,分别驾驶一辆比亚迪小汽车(车牌号粤G*****,车主为村长陈某戊)和一辆五菱牌面包车(车牌号粤G2****,车主为陈某辛)到***村,他们到达了***村陈某乙住宅后,发现没人在家,接着陈某甲等人就开始用砖头、竹杆和携带来的铁管等工具砸打陈某乙住宅的门窗、家具及在住宅的外墙处喷涂“畜牲”、“强奸犯”等字样,后还有人捡来木材在陈某乙大门处焚烧。经鉴定,陈某乙被损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1096元。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家属方主动和陈某乙达成了调解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了人民币35000元,并取得陈某乙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3.同案人陈某己、陈某丁的供述及辩解;
4.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5. 证人陈某壬、陈某癸、陈甲某、唐某甲、蔡某甲、邹某甲的证言;
6. 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7.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 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9.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10. 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尿液现场检测报告;
11. 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
12. 同步讯问光碟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实施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10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其具有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且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有效赔偿并提出书面谅解,建议法院对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万争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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