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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村民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4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7日、2020年5月3日至5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的妻子肖某某在娄底市骨伤医院附近被龚某甲其摩托车撞伤(肖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二级),被送至娄底市中心医院治疗,同年7月4日下午,陈某甲与其母亲刘某某、女儿陈某乙等亲属,根据龚某甲在娄底市交警队预留的地址娄底市娄星区**小区**栋**单元**号房(为被害人龚某乙的家),去找龚某甲的亲属,当晚龚某甲的亲属支付了一万元医药费后,龚某甲的母亲称要等龚某甲的哥哥回来商谈,陈某甲于是要其母亲刘某某留在该房子内等待,直到同年7月11日龚某乙均未回家,当日中午刘某某被龚某甲的亲属抬出了家,陈某甲得知后,赶到龚某乙家,用砖头将龚某乙家中的防盗门、指纹锁砸毁,后到屋内又用凳子将电视机砸坏。经鉴定,被毁坏财物的价值为6425元。

2018年11月29日公安民警在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归案,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将赔偿款6700元交至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大科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诊断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收款收据、照片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曾某某、李某甲、刘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龚某乙、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其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扬

2020年5月13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73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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