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二部刑诉〔2020〕Z9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梅州市梅县区**镇**村,住梅州市梅江区江南中心坝**楼**栋**房。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认为其父亲陈某乙卖给其叔叔林某某的位于梅县区**镇**村**号的房屋仍存在权属纠纷,遂对林某某在该处建房心生不满,在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多次到该处对林某某的在建房屋实施破坏。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17日12时许,陈某甲来到林某某在建房屋处,用脚和工地上的铁锤等工具将刚浇筑好不久的地基毁坏,随后离开现场。
2.2019年10月17日16时许,陈某甲来到林某某在建房屋处,用脚再次毁坏刚浇筑好不久地基和框架,拿竹棍将监控摄像头方向挑开,随后离开现场。
3.2019年11月13日9时许,陈某甲来到林某某在建房屋处阻止工人施工,并捅坏正在浇筑中的一条承重柱,导致未凝结的水泥砂浆流至PVC排污管、排水管、抽水水井,造成堵塞。接着陈某甲用工地上的铁锤和铁锹破坏3条已浇筑好的承重柱,随后离开现场。
4.2019年11月13日14时许,陈某甲来到林某某在建房屋处,用工地上的铁锤和铁锹将另外已浇筑好的4条承重柱毁坏,随后离开现场。
经梅县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林某某被毁坏的房屋基础、房屋基建框架、管道式水井集水井管道、排水排污PVC管、自动清水泵修复等费用总价值为人民币27898元。
2019年12月25日,陈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程江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9月21日,陈某甲赔偿林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书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钰莹
检察官助理:徐千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23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和解协议书》一份、《收条》一份、《谅解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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