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琼海市**镇**街**花园**栋**房。2012年3月28日曾因吸食毒品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林春霞,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由琼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自小父母离异,此后跟随母亲生活,成年后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陈某乙(系被告人陈某甲生父)产生了心理隔阂并继而起了矛盾纠纷。2019年10月22日至10月25日,陈某甲先后多次与陈某乙发生冲突并有殴打被害人陈某乙以及打砸其所驾驶的车辆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2日15时许陈某甲来到琼海市**镇**路**凉茶店并手持摩托车锁朝正在此处喝茶的陈某乙肩部、头部等部位打去,造成陈某乙上述部位轻微挫伤,在被人阻拦后陈某甲离开了现场。不久,陈某甲又骑电动车来到陈某乙位于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的家中等候陈某乙。当日17时许,陈某乙驾驶自己车牌号为琼AY****的丰田霸道小汽车回到家中后,陈某甲便手持砖块打砸该车的后挡风玻璃。在造成车辆损毁后,陈某甲又从车库中捡起一根铝制标尺击打陈某乙的左腿,但随即被闻讯赶来的陈某乙胞妹陈某丙阻拦并拖离现场。

2.2019年10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再次来到琼海市**镇**村委会寻找陈某乙。在该村安置区王某甲家门口看见陈某乙后,陈某甲便手持一根钢筋追赶并殴打陈某乙的头部等部位,因被陈某丙等人阻拦后才予作罢。当天19时30分许,陈某甲听闻陈某乙在琼海市人民医院救治后又赶到医院与陈某乙发生冲突,陈某甲用手推了陈某丙几下后被陈某丁等人劝阻离开现场。

3.2019年10月24日14时许,陈某甲再次来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的陈某乙家中,未找到陈某乙后陈某甲便找来一把铁铲打砸陈某乙停放在自家车库中的琼AY****丰田小汽车,并造成该车的前大灯、前挡风玻璃、左右后视镜及左边车身等多处损毁。

4.2019年10月25日13时许,陈某甲再次手持一把小刀和一根钢管来到陈某乙家中,因陈某乙反锁家门而无法进入的陈某甲便开始打砸陈某乙家玻璃窗。不久闻讯赶到的王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丙、王某丁等人开始阻拦陈某甲,在此过程中王某乙手持竹棍打伤了陈某甲的左手。

经鉴定,陈某甲两次打砸陈某乙汽车所造成的损毁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984.15元和人民币19890.88元,被害人陈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9年12月2日16时许,陈某甲在琼海市人民法院塔洋法庭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2月17日,陈某乙出具谅解书对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摩托车锁、铁铲、标尺等(相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谅解书 等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5.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王某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陈某甲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肆意损毁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875.0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江萍

                                           2020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作案工具摩托车锁现存放在

      琼海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