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21973********,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江门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与住所地均为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因停车剐蹭问题与居住在同一大楼的被害人陈某乙发生纠纷,后经交警部门依法处置仍心怀怨愤。2019年3月30日、4月1日、4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为发泄内心情绪,连续乘夜晚无人之机,以硬物划刻被害人陈某乙停放于广州市越秀区**路**号**大厦停车场的粤AG0****牌小型客车,造成该漆面受损(经鉴定,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4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报告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关于毁坏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震寰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碟1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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