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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706号 

  被告陈某甲,女,196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61********,汉族,文盲,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号。202057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上午,被害人陈某乙将号牌为浙JS****的一辆黑色雷克萨斯汽车停放在三门县**镇**小学北门外,致被告人陈某甲家后门被堵,其三轮电瓶车无法驶入家里。后陈某甲因一时气愤,用石子对该车车身进行乱划,致汽车引擎盖、前保险杠、左前叶子板、右前叶子板、右前门、右后门、右后叶子板、尾门、左后叶子板、左后门均有不同长度划痕。经认定,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车辆照片、户籍证明,归案经过;

2、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六敖小学北门外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凌敏

检察官助理:罗灵君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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