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仕梅,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土地纠纷,2019年12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乙及其家人与被害人陈某丙及其家人发生争吵,继而引发相互殴打。陈某甲被陈某丙咬伤耳朵后,感觉愤恨,便持铁水管打砸陈某丙停放于浦北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宅前的三轮摩托车及桂E****7小汽车。经浦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桂E****7小汽车被损坏部位的维修和材料价格为人民币7440元。经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双相情感障碍,作案时及目前病情部分缓解,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陈某乙、陈某丁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达74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远锦
检察官助理 苏昭榕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浦北县人民医院监所分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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