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1月1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到省以及国家信访局上访。回到诸暨后,多次找到时任诸暨市**镇分管信访维稳工作的政法委员裘某某,以信访为要挟,要求裘某某报销去北京的火车票费用,裘某某迫于信访考核压力,先后两次共计支付给被告人陈某甲1200元。
2.2011年诸暨市**镇**社区**自然村进行农村住宅置换城镇房产试点工程。柴某某(另案处理)等四户人家坚持要求宅基地安置。在**镇政府协调下,柴某某自愿以自家老宅调换村干部韩某某已审批的宅基地,并由韩某某再支付柴某某70万元,柴某某老宅拆迁补偿款归韩某某所有,后双方签订了宅基地与住宅买卖等协议,并履行完毕。同时,**村干部口头答应韩某某宅基地旁的空地在未规划情况下,可以给柴某某家临时使用,但从未承诺该地块作为宅基地补偿给柴某某家。2016年,该地块经规划审批成为其他村民宅基地。柴某某夫妇对此有异议,为了妥善化解矛盾,村两委会决定将柴某某隔壁宅基地的规划进行调整,留出4米空地归柴某某家临时使用。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柴某某家面馆吃面时偶然得知上述情况后,遂唆使柴某某夫妇上访,并教唆以上访为要挟,向韩某某索要“赔偿款”80万元人民币,同时与柴某某约定,从韩某某处索要到80万后分给其20万元,索得金额超出80万元部分,则与柴某某平分。后被告人陈某甲作为柴某某代理人,多次向有关部门信访,并以此要挟韩某某支付80万元。直至案发,韩某某暂未支付该80万元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议、委托书复印件、绝卖协议、转让协议、房产转户申请、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证明、会议记录、信访登记情况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陈某乙、王某甲、邵某某、王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韩某某、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犯柴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威胁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陈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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