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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敲诈勒索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44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71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大道*****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号****房,以威胁通过微信发送偷拍被害人陈某乙裸照给被害人陈某乙老公及传裸照在互联网上的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4900元。2020年8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又以将其和被害人陈某乙不正当关系告诉被害人陈某乙老公,并要找被害人陈某乙老公要10万元的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10000元,并约定于2020年8月12日18时许,在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酒店见面给钱。

2020年8月12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白灰围旁将被告人陈某甲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陈某甲对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裸照照片、银行流水、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发送被害人裸照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加子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随案移送物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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