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家住漳浦县**镇**社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6日被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陈某甲雇用陈某乙看管鲍鱼场,至同年7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拖欠陈某乙工资人民币13200元。被告人陈某甲谎称有陈某乙偷鲍鱼桶去卖的视频,并以要将其交给公安处理相威胁,要求陈某乙家属带人民币26000元进行“私了”,后陈某乙将现金人民币10000元及被其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3200元一并给被告人陈某甲。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退赔人民币23200元并取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曼娜
检察官助理 徐国龙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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