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59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家园**幢**号。2002年8月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处罚款1500元;2012年9月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罚款500元;1998年12月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2年2月28日刑满释放; 2010年9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现因本案于2018年6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路桥区区政府经过规划,在路桥区桐屿街道立新村区块内分别建设日用品商城、碧水豪庭、景瑞望府、台州财富商贸城、昆明大厦等。时任立新村书记的陈某乙(已判)、立新村村长的陈某丙(已判),纠集被告人陈某甲及陈某丁、陈某戊、李某某、陈某己(均已判)等村民,形成以村集体为依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阻扰施工等方式向施工方索要巨额钱款:
2013年9月至2015年2月期间,中国日用品商城工程在路桥区桐屿街道立新村施工期间,由李某某出面多次唆使村老人协会的老人到工地上阻扰工程正常施工,陈某丙带领被告人陈某甲及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均另案处理)等人组织村民到工地阻止工人打围墙施工,并殴打工地上的工人,以此给施工单位曙光控股集团公司施加压力,索要“好处费”人民币640万元。迫于工程进展的压力,曙光控股集团公司负责人林某甲和股东周某某、林某乙等人与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人谈判,后答应支付给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好处费”人民币320万元,并先后于2014年1月28日和2015年2月16日将人民币200万元、120万元打入陈某丙指定的其泰隆银行个人账户,之后该工程才得以顺利推进。赃款被被告人陈某甲及陈某乙、陈某丙等人按照事先商定的比例瓜分挥霍。
2014年3、4月,碧水豪庭小区工程在路桥区桐屿街道立新村建设期间,陈某戊(已判)以自己代表村集体为由,出面向挖土承包商尚某某索要好处费。为工程顺利推进,尚某某分别于2014年4月25日、2014年7月21日、2014年8月22日、2014年8月26日将人民币30万元、20万元、20万元、64万元共计人民币134万元打入陈某戊的台州银行个人账户。赃款被被告人陈某甲及陈某乙、陈某丙等人按照事先商定的比例瓜分挥霍。
2014年下半年,景瑞望府小区工程在路桥区桐屿街道立新村建设期间,陈某戊以自己代表村集体为由,出面向挖土承包商尚某某索要好处费。为工程顺利推进,尚某某分别于2014年10月14日、2014年10月21日将人民币75万元、46万元共计人民币121万元打入陈某戊的台州银行个人账户。赃款被被告人陈某甲及陈某乙、陈某丙等人按照事先商定的比例瓜分挥霍。
2014年年初,台州市财富商贸城工程在路桥区桐屿街道立新村施工期间,遭到村民多次闹事、阻扰工程施工,迫于工程施工进度压力,台州市财富商贸城工程方经与陈某乙、陈某丙等人谈判,后分别于2014年6月10日通过林某丙转帐取现将120万元给陈某己,2016年2月4日通过王某甲转帐取现将人民币100万元存入被告人陈某甲的账户,工程得以顺利推进。赃款被被告人陈某甲及陈某乙、陈某丙等人按照事先商定的比例瓜分挥霍。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退还赃款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明、中共桐屿街道工作委员会文件、立新村村民代表推选结果报告单、立新村村民代表登记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报警单、调取证据清单、病例资料、付款回单、领据、对账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甲、陈某壬、郑某乙、王某乙、宇某某、王某丙、陈某癸、章某某、陈某辛、陈某庚等人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尚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李某某、陈某己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结伙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奕瑶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路桥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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