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公刑诉〔2019〕96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7********,汉族,高中文化,绍兴某某印染有限公司务工,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
绍兴某某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系绍兴市2019年度重点排污单位。2019年8月19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作为某某公司污水处理站负责人,因污水处理设备发生故障,导致在线监控污水排放COD浓度超标预警,为避免公司因超标排放污水被环保部门处罚,通过安装稀释装置,向在线监控采样管中注入工业自来水,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违法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导致在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直至2019年8月21日下午被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查获。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移送函、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移送书、审批文件、验收会议纪要、绍兴市2019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在线监控时均值数据、在线超标预警情况、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人口信息资料;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沈某甲、沈某乙、金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测报告;
6.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采样取证登记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徐贵银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880675****;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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