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Z29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沟*巷*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在位于汕头市潮阳区**镇**村**沟开设一个粉碎废旧塑料作坊,2020年3月,陈某甲购入一批废旧墨盒,2020年3月23日,陈某甲以每日工钱140元临时雇佣工人陈某乙和杨某甲,陈某乙和杨某甲先负责将陈某甲购入的废旧墨盒进行拆解,再倒进粉碎机粉碎,通过鼓风机和震动机将墨盒废旧塑料碎片及墨粉进行分离,最后打包装袋。当日中午,汕头市潮阳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镇政府、**派出所、**镇华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对陈某甲开设的作坊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抓获陈某甲、陈某乙、杨某甲、缴获粉碎机二台、震动机一台、废旧墨盒13717公斤。
根据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潮阳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及**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情况说明,现场查获的墨盒、墨粉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中“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废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行业来源:非特定行业,废物代码为900-041-49,危险特性T/In。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登记本等书证、物证;
2.证人陈某乙、杨某甲、兰某甲的证实;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环保部门认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处置危险废物的非法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海坚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案卷三册、证据目录一份随起诉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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