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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污染环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3195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到惠阳区**街道**村**小组一工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工厂堆放有大量装载润滑油、环氧树脂、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等有毒化学品及剧毒化学品的废旧铁桶,经清点,废旧化工桶共计2610个(其中已切割拆解1346个、已翻新147个、已清洗261个),总重量约39吨。经查,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8月初至案发期间,在未办理营业执照且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在上述地址从事废旧铁桶加工,严重污染环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鉴别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约39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伟亮

2020年410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陈某甲联系电话:136********;保证人陈某乙联系电话:150********)

2.本案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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