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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污染环境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73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57********,汉族,高中文化,靖江市**标牌厂法人代表,住靖江市**街道办事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9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开设靖江市**标牌厂,从事金属表面加工处理生产。自2016年至案发,被告人陈某甲在该厂从事铝板、不锈钢板标牌加工生产过程中,未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使用三氯化铁、硫酸铜对金属表面进行腐蚀,将清洗上述金属产生的大量废水通过私设排水管道排入私自建造的集水池内,再通过私设排水管道直接排入厂房北侧小河内,2019年9月5日被靖江市环境保护局查获。

经靖江市环境保护局认定,涉案厂房北侧集水池的排放管道系暗管。经泰州市靖江环境监测站监测,厂房北侧集水池内废水总镍浓度为46.4mg/L、总铜浓度为420mg/L。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与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委托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集水池内残存的废水进行安全有效处置,且已支付运输、处置费等费用计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企业登记资料、危险废物处置合同、被告人提供的收条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靖江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勘验图、勘验照片;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执法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含镍、铜的污染物,排放含镍、铜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小凤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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