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3046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82********,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服务有限公司**部**,户籍在福建省厦门市**区**镇**村**号,暂住福建省厦门市**区**镇**里**幢**室。2019年8月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上海**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成立,陈某乙(另案处理)系该公司**人、**人。2014年至2017年3月,**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发“**贷”线上融资平台,采用在互联网投放广告等手段,以支付年化收益率10%至13%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后平台关闭无法兑付,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经济损失。
2014年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陈某乙对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情况下,提供其本人**银行账户、**银行账户、**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协助陈某乙接收集资款共计人民币8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且在陈某乙的授意下,通过转账的方式进行对外放贷等资金转移活动。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书证,证实**公司设立、变更的情况。
2.集资参与人张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银行卡复印件、《房贷通服务协议》、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证实集资参与人经**及**平台承诺保本付息,进行投资活动。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银行资金流水,证人陈某乙、张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施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证实**公司非法集资的情况,以及被告人陈某甲为**公司提供个人账户,协助转移、转换违法所得及收益的情况。
4.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参与洗钱的金额。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到案经过。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提供的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实本案案发,被告人陈某甲的到案经过和身份信息。
7.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证实在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家属主动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
8.被告人陈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产生的收益,仍然为其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冬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815037****)。
2.侦查卷宗一册。
3.《司法鉴定意见》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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