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及住所贵州省思南县**镇**村**巷**组。2020年1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3月3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1月4日10时30分许驾驶闽******号重型自卸货车沿310县道由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往福建省惠安县黄塘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洛江区河市镇310县道福建经贸学校路段时,与右侧同向被害人陈某丙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刮,造成陈某丙当场死亡及二轮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洛江大队认定:陈某甲应承担本案事故全部责任。经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丙死亡原因考虑颅脑损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52464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全案工作说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单、陈某甲所驾驶车辆磅单、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及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监控提取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机关提取的事故路段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宇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贵州省思南县**镇**村**巷**组,联系电话:1398446****。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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