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311976********,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安仁县**镇**村**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1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在家吃晚饭时喝了一杯多烧酒。当晚20时许,陈某甲无证驾驶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G322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湖南省茶陵县界首镇**村**村**处,遇被害人陈某乙在道路同向前方路边步行,因陈某甲驾驶车辆忽视安全,致使摩托车与陈某乙相刮撞,造成陈某乙和陈某甲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茶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0.25mg/100ml。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陈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150元,被害人对陈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2020年5月25日,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病历资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桂卉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75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十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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