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科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58********,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湖南省**市**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2020年4月20在自家烧白酒的过程中,用打酒的吊子喝了3吊子白酒,当天22时多吃晚饭时又喝了一饭碗的白酒(大约半斤)。2020年4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去**镇**村送货,行驶至茶陵县**镇**村**组路段时,遇陈某乙驾驶湘******小型轿车在该车行驶方向的右侧相对驶来,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摇摇晃晃的行驶在其行驶方向的道路左侧,因其处于醉酒状态无法控制好行驶方向,导致三轮车车头左侧与小型轿车车头右侧发生相撞,三轮车往左侧侧翻在地,被告人陈某甲的两条腿被压在三轮车下。湘******小型轿车车头外壳受损。陈某乙报警后,被告人陈某甲被送往**卫生院治疗。交通民警赶到**卫生院后,对被告人陈某甲行了酒精呼吸测试,并让医院护士对被告人陈某甲抽取了血样。经检测,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5.57mg/100ml。被告人陈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其三轮车系2018年1月份购买,未到交警部门登记注册。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与被害人陈某乙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损失7000元人民币,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陈某甲主动认罪认罚,与茶陵县人民检察院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人员及车辆信息查询、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疾病诊断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接待笔录、办案说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株仲天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166号、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结论、株众一司鉴所【2020】机痕鉴字第410号;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智彪
检察官助理:吴思捷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4733****。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3.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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