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33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湖南省石门县人,住石门县**镇**巷**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2月8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在位于石门县蒙泉镇**社区**组家中招待朋友陈某乙等人,陈某甲伙同并容留陈某乙、朱某某、谢某某、梅某某四人在其家中二楼客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朱某某、谢某某、梅某某三人离开后,袁某某受陈某乙邀约赶至陈某甲家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尿液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谢某某、袁某某、舒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容留多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学刚
检察官助理:喻艳
2020年4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石门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移送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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