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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亚辉,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街道**村**号**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月**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到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2月13日5时许登记入住吴川市房,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因毒瘾发作,被告人陈某甲从一名叫“亚猪”的男子(真实身份未明)购买500元毒品冰毒,接着陈某甲打电话给陈某乙(现在吴川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叫其来酒店吸食毒品冰毒。陈某乙得知陈某甲有毒品冰毒,于是就来到吴川市房,陈某甲拿出毒品冰毒和自制的水烟筒和陈某乙在海滨**酒店**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

    2018年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登记入住吴川市房,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因毒瘾发作,被告人陈某甲从一名叫“亚猪”的男子购买200元毒品冰毒和200元“K粉”,之后陈某甲打电话叫陈某乙过来吴川市海滨**酒店一起吸食毒品。随后陈某乙来到吴川市房,陈某甲拿出毒品冰毒、“K粉”及自制的水烟筒和陈某乙在海滨**酒店**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元宵节过后(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亚婷”(真实身份未明)、“诗艳”(真实身份未明)到吴川市喜某某(原某某某某)酒店开房,登记入住喜某某酒店10楼一房间(具体房号不详),由陈某甲支付200元房费。期间,四人因毒瘾发作,被告人陈某甲就给了300元“亚婷”购买毒品冰毒。“亚婷”购买毒品冰毒后,陈某甲自制水烟筒,陈某甲与陈某乙、“亚婷”、“诗艳”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因毒瘾发作,被告人陈某甲从一名叫“亚猪”的男子购买200元冰毒,接着到吴川市**市场楼顶一间无人屋处吸食毒品冰毒,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叫陈某乙过来吴川市**市场楼顶一间无人屋一起吸食毒品冰毒。随后,陈某乙来到吴川市**市场,被告人陈某甲就将陈某乙带到**市场楼顶一间无人屋,陈某甲拿出毒品冰毒与陈某乙在吴川市**市场楼顶一间无人屋处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3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来到郑某某的吴川市**街出租屋**房,并在房间内与陈某乙、郑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3月29日在吴川市**街道**街的出租屋**房和陈某戊陈某乙、郑某某一起被吴川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民警抓获,经讯问,被告人陈某甲对其多次容留陈某乙吸食毒品冰毒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 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6.鉴定意见;7.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8.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制规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叁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康宁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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