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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19〕148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月**日在普宁市占陇镇石港村石港小学前面一空地处其儿子陈某乙鑫(2006年2月19日出生)开设的“牌九”赌摊帮忙赔食,该赌摊以“牌九”为赌具供赌博人员进行赌博,参赌人数有20多人。至2018年**月**日下午该赌摊被公安机关查获,参赌违法人员陈某丙、陈某丁等人被现场抓获,现场被缴获“牌九”等赌具及赌资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上网追逃人员信息表、户籍证明、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罚款通知书、行政拘留通知书、决定书、现场照片。2、证人陈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戊、江某某、陈某乙、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甲有坦白情节,系从犯,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某某

(院印)

2019年12月24日 

附:刑事侦查卷宗共5册;补充材料共8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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