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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涉嫌抢夺罪)(公开版)_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Z10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96********,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文盲,住广东省普宁市**镇**村楼**号。因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抢夺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夺罪,经本院批,于2020年6月17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度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一辆红色男装太子摩托车窜到揭西县棉湖镇湖西路湖西路美甲店门口,趁坐在电动车后座上被害人王某某瑜不备,抢走被害人王某某瑜手中的一部白色苹果X手机(256G)。得手后,被告人陈某甲将所抢手机在普宁市洪阳镇方方纪念馆附近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名新疆籍男子(具体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经揭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夺的白色苹果X 256G手机价值人民币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制作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其他书证材料;3.证人证言:吴某甲、陈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瑜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电子数据:DVD光盘。

   (二)2020年4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再次驾驶一辆红色男装太子摩托车窜到普宁市赤岗镇陈屠寨村新思乐酒店北侧的启成幼儿园门口附近村道,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抢走被害人张某某手中的一部白色苹果X手机(256G)。得手后,被告人陈某甲将所抢手机在普宁市洪阳镇方方纪念馆附近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名新疆籍男子(具体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经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夺的白色苹果X 256G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制作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其他书证材料;3.证人证言:郭某某、陈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电子数据:DVD光盘。

综上,被告人陈某甲抢夺作案二宗,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5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跃彬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二份,DVD光盘二张,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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