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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鹰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鹰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检公诉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51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号,现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号**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1992年10月5日经余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999年6月25日被余江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年6月2日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6月4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1年11月中下旬的一天下午,陈某乙(已执行死刑)、陈某丙(已判刑)等人在余江县杨溪乡杨溪水库库房,与在杨溪水库防治白蚁的被害人彭某某发生争吵后离开。1991年12月2日晚饭后,陈某乙、陈某丙纠集被告人陈某甲、左某某(已判刑)、陈某丁(已判刑)前往杨溪水库教训彭某某。陈某乙随身携带一把小刀,陈某丙从自己家中拿了一把菜刀交给左某某。陈某乙等五人窜至杨溪水库厨房后,陈某甲从厨房里拿了一把锅铲,陈某丙拿了一把菜刀。陈某乙、陈某丙随后找到彭某某所在房间,左某某则手持菜刀守住在斜对面房间内打扑克的彭某某的同事,威胁他们不准出房门,陈某丁也守在门外。接着,陈某甲跟随陈某乙、陈某丙闯入彭某某的房间,对正躺在床上看电视的彭某某进行殴打,彭某某被打得爬下了床,陈某甲便手持锅铲朝彭某某的头部击打一下,因用力击打导致锅铲柄上的铲子掉落在地上,彭某某被打蹲下之后,彭某某的同事想出来制止,陈某丙、陈某乙便出门协助左某某守住斜对面房间彭某某的同事,在陈某乙、陈某丙出门后,彭某某起身咬住陈某甲的腹部,陈某甲便叫陈某乙过来帮忙打彭某某,陈某乙过来后即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朝彭某某的胸腹部猛刺一刀,彭某某便从自己的房门扑出来走了几步后倒在房门口的过道上,陈某乙、陈某丙等人还用脚踢了倒在地上的彭某某,随后陈某乙、陈某甲等五人便逃离现场,彭某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陈某甲手持的锅铲柄在逃跑途中被陈某甲随手丢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某系被他人用小刀刺伤胸部纵膈血管,造成急性内出血死亡。2019年6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的暂住地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到案经过证明等;

2同案犯陈某乙、陈某丙、左某某、陈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孙某甲、孙某乙、徐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勘笔录,指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录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与他人共同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景芳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余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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