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住广西鹿寨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鹿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在鹿寨县**乡**村**屯**坳(地名)做农活时,因为土地的纠纷问题发生口角,后陈某甲用干农活的工具“月刮”将陈某乙打伤。经鉴定,陈某乙的损伤为轻伤二级。陈某甲于2020年6月15日到鹿寨县公安局江口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净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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