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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涉嫌故意杀人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毕检公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穿青人,1977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219771121****,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住大方县******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9月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1月16日移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黄某某系夫妻关系,于2017年8月31日办理离婚登记。2018年8月31日黄某某的爷爷过世,黄某某让陈某甲带着孩子到大方县**乡老家奔丧。期间在亲属的劝说下黄某某答应跟陈某甲回家带孩子。9月2日黄某某与陈某甲回到家中,次日早上,黄某某要走,陈某甲劝说未果便答应送黄某某回大方县老家。当日13时许,陈某甲驾驶贵FCQ***白色奇瑞牌越野车带着黄某某上杭瑞高速,路上陈某甲和黄某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陈某甲意欲杀害黄某某,陈某甲便从黄某某的手提包上取下背带绕在黄某某的脖子上用力勒,发现黄某某死亡,便拖着黄某某尸体继续行驶,途中陈某甲将背包带及黄某某所穿的鞋子丢在高速公路路边,又从凤山站调头回金沙县,行至杭瑞高速K1742KM+600M阴河大桥处时,陈某甲停车将黄某某尸体从大桥上抛下,行至雨冲收费站附近时将黄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提包丢在高速路边。之后陈某甲返回金沙安顿好孩子后便到大方县公安局投案。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系颈部遭受钝性暴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龙某某、陈某乙等证言;3、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使用手提包背带勒黄某某颈部,致黄某某窒息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志勇

2019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本案公安卷伍册、检察卷壹册、光盘拾伍张;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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