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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涉嫌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6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乡**村**组,现住常德市武陵区**栋**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8时许,被害人陈某丁在本市武陵区**区**号**室内向被告人陈某甲(系陈某丁的父亲)索要5000元钱,陈某甲不同意。陈某丁从厨房拿出菜刀威胁陈某甲,并扬言“今天不给钱就要死个人”,其家人夺下陈某丁手中的菜刀。陈某丁菜刀被夺下后仍然不停辱骂,由于陈某甲对其儿子积怨已久,当时失去理智,遂跑进厨房拿起菜刀朝陈某丁的头部、颈部砍数刀欲杀死陈某丁,陈某丁不停躲闪。陈某甲看到陈某丁浑身是血恢复理智,将菜刀放下。陈某丁在家人陪同下前往常德市**医院治疗,陈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陈某丁伤情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陈某甲得到了陈某丁及其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现场照片、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梅某某、谷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达夫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8793****。

2.案卷材料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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