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号,住钦州市钦北区**街**栋**室,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该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2020年3月6日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11日已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联系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叫他们到鸿发市场买菜后到其位于钦州市钦北区**街**栋**室的家中喝酒,四人在家中喝酒、喝茶期间,从外面回到家中的被告人的妻子、本案被害人李某某回家后说他们在家喝酒、喝茶抽烟太吵,要喝就去外面喝,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三人只好离开,被告人陈某甲觉得被害人李某某没有给他面子,二人开始吵架,争吵中被告人陈某甲就在沙发前面茶几上用右手拿起了一把小刀对着被害人李某某,并在她面前晃来晃去问被害人是不是真的想死,被害人就说死就死怕什么,被告人陈某甲就说死就一起死,就面对面刺向了被害人颈部一刀,后又向被害人的胸部剌了一刀,被告人陈某甲将刀刺了进去后就马上拔了出来,把刀丢在了一旁,拿手捂着被害人出血的地方,过了十几分钟被害人就躺在沙发不动并当场死亡,
同时查明,第二天(2019年12月7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其大姐陈某联系,并交代好相关事情后报警说其在家中把老婆杀了,现在也要自杀,并拿杀被害人的刀刺了自己喉咙一刀,随后办案民警赶到将被告人送医院救治。
经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被害人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为:李某某是因被单刃锐器刺伤颈部引起左颈内静脉完全离断急性大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崇左市复退军人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陈某甲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 陈某甲作案时无精神病,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出警经过、接处警登记表等书证;班某某、陈某、陈某丁、陈某乙、陈某丙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达爱
2020年3月19日
附:1. 被告人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 侦查卷宗2册及补充材料一份(共6页),光盘4张。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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