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918号
被告人陈某甲鸿,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流沙东街道华溪村小学前8巷70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鸿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3,被告人陈某甲鸿与陈某甲伟、李某甲(行政处罚)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华溪村“振良羊肉店”附近陈某丁龙的店铺门口喝酒,陈某甲鸿因打电话寻找陈某戊喜而与被害人陈某己佳(另案处理)在通话期间发生口角。陈某己佳驾驶一辆捷豹牌小轿车载黄某某(另案处理)到上述地方找到陈某甲鸿,双方发生口角,并引起陈某甲鸿、陈某甲伟、李某甲与陈某己佳、黄某某打架,后陈某甲鸿将陈某己佳驾驶的捷豹牌轿车的后挡风玻璃砸坏。经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捷豹牌轿车的市场损失中间价格为人民币56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现场照片、被砸汽车照片、;2.证人陈某甲伟、李某甲、黄某某、陈某庚兴、陈某戊喜、李某乙容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己佳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鸿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甲鸿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某某
检察官助理:谢 X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1.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2.量刑建议书;
3.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