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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开版)_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Z46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土匪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94********,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小学文化,广东省揭西县**镇**村**村**号。无前科。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嫌疑,于2020年2月16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6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严重短缺,被告人陈某甲自2020年1月份起,便想通过出售口罩从中获利。后被告人陈某甲通过陈某乙找到普宁市一口罩厂老板苏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苏某某所生产口罩为没有合格证书的三无口罩,仍从苏某某所经营的口罩厂进货。2020年2月14日,经商议,苏某某答应于2020年2月15日为被告人陈某甲提供20000个口罩,单价为3.25元,合计65000元。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将8000个三无口罩销售给黄某甲、韩某某坤,将12000个三无口罩销售给吴某甲,具体如下:

一、2020年2月15日,黄某甲(微信昵称:*,微信号:rj888**3)、韩某某坤(微信昵称:哥不吃鸡,微信号:hank**un455)与被告人陈某甲(微信号:don**uba)联系并预购口罩,黄某甲还通过支付宝转账1000元定金给被告人陈某甲(支付宝账号:132299**7@163.com)。同日下午,苏某某等人将20000个口罩运到普宁一酒店附近,而黄某甲、韩某某坤在被告人陈某甲带领下也来到普宁市一酒店附近交货。尔后,被告人陈某甲将8000个口罩以每个单价3.8元的价格(购入单价3.25元)销售给黄某甲、韩某某坤,而被告人陈某甲从该批8000个口罩赚取利润4400元,并默认同意利润4400元抵扣之后相应口罩款。经核算,该批8000个口罩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0400元。   

    同日晚上,公安机关在揭西县坪上镇查获该批8000个口罩,并移送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该批三无口罩有四项不符合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 GB/T 32610-2016,不合格项目项目包括过滤效率、防护效果、标识、PH值。

    二、被告人陈某甲待黄某甲、韩某某坤离开酒店后,再次通过陈某乙联系买家。经某某某乙联系、介绍,吴某甲以单价3.5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陈某甲购买12000个口罩,并通过支付宝转账42000元给被告人陈某甲。尔后,被告人陈某甲向某某某某购买12000个口罩,并通过支付宝转账34600元给苏某某(支付宝账号:18925621831,支付宝昵称:母后),该批12000个口罩单价3.25元,抵扣掉前8000个口罩利润4400元,原价39000元。   

    2020年2月15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通过揭西县京溪园镇长滩村顺丰快递点将12000个口罩按照吴某甲提供的收货人姓名、地址发货。同日晚上,公安机关在上述快递点查获该批12000个口罩。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该批三无口罩有四项不符合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 GB/T 32610-2016,不合格项目项目包括过滤效率、防护效果、标识、PH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涉案口罩照片,查扣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支付宝、微信账户截图,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抽样记录,提取笔录,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他书证材料;3.证人证言:吴某甲、黄某甲、韩某某坤、陈某丙珍、陈某丁、陈某乙、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测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黄某甲、韩某某坤、陈某丙珍、陈某丁、吴某甲、陈某甲、苏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DVD光盘。

(二)2020年2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其微信好友购进4500个SKE KTK-12PW白色口罩(日文包装)。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陈某戊萍将口罩销售给黄某乙武等人,合计3840个,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7763元。同日,被告人陈某甲再次通过刘某某(微信昵称:风某某娇子(九八批发),微信号:ab857**6,)销售915个SKE KTK-12PW白色口罩(单价4.6元),实际发货口罩660个,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036元。

2020年2月15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通过揭西县京溪园镇长滩村顺丰快递点将4500个口罩按照陈某戊萍、刘某某提供的收货人姓名、地址发货。

同日晚上,公安机关在上述快递点查获该批4500个口罩。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该批SKE KTK-12PW白色口罩有五项不符合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 GB/T 32610-2016,不合格项目项目包括过滤效率、防护效果、标识、PH值、口罩带及口罩带与口罩体的连接处断裂强力。

    综上,被告人陈某甲销售伪劣产品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31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涉案口罩照片,查扣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支付宝、微信账户截图,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抽样记录,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他书证材料;3.证人证言:陈某戊萍、刘某某、陈某丙珍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测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陈某戊萍、刘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3199元,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跃彬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证人名单一份,DVD光盘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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