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科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无,绰号“老倌”,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3********,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打零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住**镇**村**号。2003年7月7日,因犯强奸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6月22日,因猥亵女学生案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茶陵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同日被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被害人郭某某在茶陵县**镇集市上经营的摩托车店铺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意购买摩托车,虚构其建设银行卡(账号62366829400********)内有钱(实际现金余额1元),隐瞒自己并无购买能力的事实,向被害人郭某某交了100元押金,骗取了一辆售价为7900元的豪爵牌女式两轮摩托车。当天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将该摩托车典当于茶陵县云阳街云阳诚信寄卖行,获得3000元赃款,连续几天在农贸市场附近的一个棋牌室内打牌赌博,将赃款输掉了。经茶陵县物价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的价格为人民币6916元。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3月30日,被骗摩托车已由茶陵县公安局下东中心派出所发还给被害人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一辆银灰色豪爵牌女式两轮摩托车;2.书证:(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抓获经过、(3)接受证据清单、摩托车相关资料、(4)云阳诚信寄卖行货物单、(5)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6)发还物品、文件清单、(7)建设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建设银行交易明细、(8)户籍信息、(9)前科资料、(10)被告人陈某甲CT诊断报告单、健康体检表、新冠肺炎流行病史调查表、茶陵县人民医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单、羁押风险评估表、肺部CT诊断报告单;3.证人马某某均、陈某乙、赵某某、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茶陵县价格认证中心茶价认定[2020]10号;7.现场勘验、辨认、检查、指认笔录;8.讯问视频、指认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证据、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值班律师李宁的见证下当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 伟
检察员助理:龙聪聪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电话:13487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马某某均、陈某乙、赵某某、彭某某。
5.起诉书副本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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