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 1999年**月**日生, 出生地广西合浦县,身份证号码: 4505211999********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广西合浦县**镇**路**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 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 于2020年5月21日向合浦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因图财在没有口罩出售的情形下在闲鱼平台发布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之后,陶某甲、翟某某、林某某、陈某乙、吴某某等人误以为陈某甲有口罩售卖并将陈某甲加为微信好友,被告人陈某甲骗取陶某甲、翠某某、林某某、陈某乙、吴某某等人的信任,从而实施诈骗,骗取陶某甲等多人共计人民币80550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2月20 日在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大**村**号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依法侦破外省五起网络诈骗案件。破案后,责令被告人陈某甲及其家属主动退赔赃款共80550元。
( 一) 2020年2月12 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在闲鱼平台发布有口罩售卖的虚假信息,被害人陶某甲信以为真,之后并和被告人陈某甲取得联系,加为微信, 相互交流之后,以单价3元一个口罩的价格向陈某甲购买3000个口罩,待被害人通过支付宝账户转账9000元给被告人陈某甲支付宝账户(开户名: 陈某甲),陈某甲收到口罩款9000元之后,并未向被害人陶某甲发货, 也不再理会对方。破案后, 被告人陈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为被害人陶某甲回损失并返还现金9000元给被害人。
(二) 2020年2月12 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在闲鱼平台发布有口罩售卖的虚假信息,被害人翟某某信以为真,之后并和被告人陈某甲取得联系,加为微信, 相互交流之后,以单价2.5元一个口罩的价格向陈某甲购买1500个口罩共计3750元,待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给3750元给陈某甲的微信(开户名: 张某某),陈某甲收到口罩款3750元之后,并未向被害人发货, 也不再理会对方。破案后, 被告人陈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为被害人翟某某追回损失并返还现金3750元给被害人。
(三) 2020年2月12 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在闲鱼平台发布有口罩售卖的虚假信息,被害人林某某信以为真,之后并和被告人陈某甲取得联系,加为微信, 相互交流之后,以单价3元一个口罩的价格向陈某甲购买1000个口罩共计3000元,待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给3000元给陈某甲的微信(开户名: 张某某),陈某甲收到口罩款3000元之后,并未向被害人发货, 也不再理会对方。破案后, 被告人陈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为被害人林某某追回损失并返还现金3000元给被害人。
(四) 2020年2月12 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在闲鱼平台发布有口罩售卖的虚假信息,被害人陈某乙信以为真,之后并和被告人陈某甲取得联系,加为微信****, 相互交流之后,以单价3元一个口罩的价格向陈某甲购买1000个口罩共计3000元,待被害人通过支付宝账户转账1500元给陈某甲支付宝账户(开户名: 陈某某)及通过微信转账1500元给陈某甲微信账户(开户名: 张某某),陈某甲收到口罩款3000元之后,并未向被害人发货, 也不再理会对方。破案后, 被告人陈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为被害人追回损失并返还现金3000元给被害人。
(五) 2020年2月12 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在闲鱼平台发布有口罩售卖的虚假信息,被害人吴某某信以为真,之后并和被告人陈某甲取得联系,加为微信好友, 相互交流之后,以单价3元一个口罩的价格向陈某甲购买20000个口罩共计60000元,待被害人通过支付宝账户转账给50000元给陈某甲支付宝账户(开户名: 陈某甲)及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给陈某甲微信账户(开户名: 张某某),和通过银行卡转账5000元给陈某甲的中国邮政银行账户,陈某甲收到口罩款60000元之后,并未向被害人吴某某发货, 也不再理会对方。破案后, 被告人陈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为被害人追回损失并返还现金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滨
2020年5月27日
附:
1、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陈某甲的联系方式:156********;其保证人的联系方式:180********、152********;
2、全部案卷材料三卷;
3、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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