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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涉嫌诈骗罪)(公开版)_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公诉刑诉〔2019〕297号

被告人陈某甲金,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住广东省揭西县**街道**。无前科。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月26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金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30日、2019年8月13日、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甲金向被害人韩某某询谎称可以购买到原始股赚钱,之后被害人韩某某询决定投资,并按照被告人陈某甲金提供的二个银行账户(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27003***8870,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848***11376,户主均为罗某甲,系被告人陈某甲金女儿)。被害人韩某某询于2018年5月21日将220万元转入建设银行账户。同日,被害人韩某某询又将一笔55万元转入农业银行账户。经查,被告人陈某甲金并没有将275万元用于购买原始股,而分别将200万元、20万元交由罗某乙义炒股、炒期货,罗某乙义所使用的股票、期货账户均是以罗某甲名义开具的。此外,被告人陈某甲金还将55万元用于支持罗某甲创业,而罗某甲将5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开支、期货投资。

2019年1月份,被害人韩某某询想拿回全部投资款,被告人陈某甲金向被害人韩某某询谎称亏损且谎称25万元原始股手续费要被害人韩某某询支付。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金约被害人韩某某询到揭西县河婆街道一建设银行网点见面退款并提供一张退款条,该退款条写明“因违约现退还韩某某询全部委托投资款120万元”,韩某某询见状便报警,被告人陈某甲金被赶赴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2019年2月2日,被害人韩某某询收到被告人陈某甲金家属退还的部份钱款1180000元。

经揭西县群信会计师事务所核算,罗某甲的中国银河证券账户于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1月25日,共买入4968610.17元股票,卖出3903165元股票,交易盈利共24013.02元,银河证券账户扣税后股票分红共9043.9元,证券账户利息收入3165.65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甲金诈骗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人民1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照片,银行卡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制作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信息,银行流水,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收条,无犯罪证明,汇款单,手机聊天记录,退款条,办案说明等其他书证;3.证人证言:罗某甲、罗某乙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韩某某询、黄某某、周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甲金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会计核算报告,声纹鉴定;7.辨认笔录:陈某甲金、罗某乙义、罗某甲、韩某某询、黄某某、周某某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跃彬

2019年11月8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金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证人名单一份,DVD光盘一张,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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